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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人快递被叫停:创新越位还是制度滞后?

文 / zhangyi 2014-11-04 16:32:18 来源:亚汇网

  6月18日 近日,“人人快递”被地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叫停,企业则认为自身是一家互联网公司,而非快递企业。

  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,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。“人人快递”遭遇困局,是创新越位,还是制度滞后?一些新业态、新模式,如何满足传统行业正常运行的“底线要求”?对互联网经济,“市场的手”和“政府的手”各自该如何安放?

  是快递,还是信息服务平台?


  手机下载并打开一款应用,只要快件的起始点和你当天的行程吻合,就可以马上抢单,顺路带个快件,还能得到送货报酬。这款名为“人人快递”的应用,于2013年3月一经推出后,便大受欢迎。截至目前,人人快递在全国注册用户已有700万人,获得认证的“自由快递人”超过100万人。

  “统计发现,在我们平台上传递最多的货物是鲜花、蛋糕和咖啡等,这些都是传统快递业很难做的。”人人快递开发者创物科技总裁谢勤17日在上海向记者介绍。据介绍,这款软件从构思到上线,前后花了近5年时间。

  不过,谢勤认为,虽然名含“快递”,但人人快递并不是快递公司。“我们自己不做快递业务,也没有快递分拨中心。我们只是为用户提供发布和接受信息的平台”,谢勤说,“我们其实是一家互联网公司”。

  对于大家关心的货物安全问题,谢勤表示,送货人(即“自由快递人”)必须有信用卡作为,一旦拿到货物,信用卡相关额度就被冻结了。也就是说,送货人运送货物的价值,只能在相应额度范围以内。另外,每件货物均购有保险。送货人在送货前,还要对货物拍摄不带包装的“裸照”,同时回传给后台,保证收货时可以检验。同时,由于没有中间环节,也避免了“暴力分拣”的情况。

  在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上,谢勤说,送货人在人人快递上查阅信息时,无法看到信息发布者的详细地址,只有当他接单后,才能看到;当他将货物送达后,相关信息又自动变得无法查阅。

  君合律师事务所雷莉律师认为,从服务内容、流程环节等各个方面看,人人快递不是快递企业,而是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,“在整个流程中,平台本身并不涉及物品的流通和处理,所谓的‘自由快递人’与平台之间也不存在劳务或劳动的隶属关系。”

  “上线一年多来,我们只接到过两起投诉业务。而且在我们协调之下,送货人也都做了全额赔付。”谢勤说。

  “为他人无证经营快递业务提供条件”的违法行为

  不过,市场的接受并不意味着人人快递的合法合规。

  在16日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,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局长曾军山表示,“人人快递”在上海从事相关业务,未取得任何资格证,已涉及违法经营,目前已被依法叫停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经营快递业务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;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。”所以,上海市邮政管理局认为,创物科技提供的“人人快递信息服务平台”,其交易活动的主要标的是寄递服务交易活动;创物科技对于“自由快递人”的经营资格无审查措施,实际上是为他人无证经营快递业务提供条件,属于违法行为。

  “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创新谈不上创新。”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认为,根据行业规范,一个快递从发出到对方收到,要经过验收、转运、安全检查等多个环节的把关。但人人快递将这些环节都忽略了,如果出现意外问题,造成的社会成本可能会更高。

  万擎咨询CEO鲁振旺认为,人人快递提供的是一个平台,但必须要解决好几个问题:首先是有没有专业的认可和授权,光自己说安全还不行;其次是如何解决快递业普遍存在的风险问题,毕竟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增加,快递公司丢件也时常发生。所以,对于人人快递来说,关键是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体系,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。

  “有形之手”如何应对创新浪潮?

  有业内人士认为,互联网摧毁了以信息不对称获取利益的盈利模式,使信息流动变得更公开、透明,依靠信息垄断的商业模式变得难以生存。应该说,仅运行一年多,人人快递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这样的特征和潜力。

  但是另一方面,“新模式”需要解决“老问题”。比如,对人人快递来说,不管它是仅仅搭建平台,还是直接参与揽件派件,货物安全、信息安全、公共利益都是必须遵守的“底线”,不容有瑕疵。

  “叫停”简单,但是争议仍在继续。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说,新业态、新产业来势汹汹,传统监管模式遭遇挑战,而新的监管模式和行业秩序又没有形成,这是当前互联网产业与传统行业、监管部门矛盾爆发的核心所在。

  万象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肖风认为:“市场主体在创新,如果走得太快的话,监管者必须要把你拉回一点。创新与监管之间在不断探索底线,寻找新的平衡点。”

  有业内人士同时指出,面对互联网经济这样全新的事物,没有成熟的发展模式和监管准则可遵循,各方应理性探讨、冷静沟通。面对尚不熟悉的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,主管部门设置“监管底线”的同时,不妨给予一定的观察期,给市场一定的选择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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