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分组审议。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表示,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,并对烟草广告的促销和赞助行为做出限制。多位委员持有类似的观点,建议修订草案明确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”。吸烟有害健康,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,吸烟不仅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,还会对他人造成伤害。有数据显示,20世纪全球有一亿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,目前每年因烟草导致540万人死亡,而且80%以上发生在发展中国家。
禁烟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,从法律上规制烟草经济的发展成为了世界重大课题。我国于2005年加入世界卫生组织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(以下简称公约),2008年正式生效。根据公约要求,公约生效5年内,缔约国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,包括全面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、促销和赞助。如今,公约已经生效5年多,但是否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还陷在广告法草案审议的争议之中,尚未达成全面共识。
法律的作用在于指引人、教育人、评价人和惩罚人。广告法的修订对于烟草广告的作用必将长期作用于烟草企业,进而影响到全体中国人民。如果不能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范畴,那变相烟草广告还将换着不同的面孔出现在公众面前,这既与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的规定不相符,也不利于保护人民的健康尤其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。
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应成为烟草广告立法、执法的价值取向,进而成为全民共识。对烟草广告,法律应明确说不,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提出的那样,不仅要禁止烟草本身的广告,还要规定不得宣传烟草企业的名称和商标;不仅要禁止其做广告的行为,而且要禁止其促销、赞助等行为,不给烟草广告留后门。